近日,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16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对2016年及以前补贴未清算或未过审的新能源车给予再次清算。
通知指出,对于2015年、2016年销售上牌、此前未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车辆,分别按照对应年度政策上报。申请补贴的运营车辆原则上应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上传运行数据。
此外,除私人购买、作业类专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用车外,其他类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需达到2公里,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其中,对2015年度关联方及经销商处闲置、终端用户处闲置的车辆,将对车辆交付终端用户及运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经驻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将结果一并上报。
补贴申报后,再经省级新能源推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交至工信部和财政部。工信部将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实际推广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发现弄虚作假问题将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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