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提出注销申请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5.有器质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6.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7.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8.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9.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10.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警示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驾驶证降级”中的条件要求,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牵引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1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1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驾驶证降级 持有牵引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3.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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