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借车给未成年人出车祸 糊涂车主赔付12万元

收藏
2017-03-27阅读:237 编辑:zhuqingfeng


  糊涂车主陈文(化名)将无牌无证无投保的摩托车借给未成年人小俊(化名)时,或许不会想到自己日后将要赔上12万元。小俊骑车与一六旬老伯刘辉(化名)相撞,导致刘辉不治身亡。刘辉之子将小俊及其父母以及车主陈文告上法庭索赔。因为陈文没有投保交强险,梅州市五华法院一审判决他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万元。

案情回顾

六旬老伯与未成年人相撞不治身亡

2015年11月28日17时,刘辉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五华县华城镇某路段,会车占道与相对方向由时年16岁的小俊驾驶陈文所有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小俊受伤、刘辉颅脑损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刘辉被送至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最后于2016年1月2日去世。经交警认定:刘辉负事故主要责任,小俊负次要责任。

2016年3月14日,刘辉唯一的儿子刘平(化名)将小俊、车主陈文及小俊的父母告上法庭,主张医疗费等共计350227.65元,要求陈文先在交强险内承担12万元,剩余230227.65元按责任划分要求小俊一方承担30%的责任,即69068.3元。

审理过程中,刘平与小俊的父母达成协议,由小俊的父母一次性赔偿4万元后刘平不再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仅要求车主陈文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陈文并未给肇事车辆缴纳交强险。刘平认为,陈文明知小俊是未成年人而将摩托车借给他使用,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在12万元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投保义务人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文是小俊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的所有人,其将该车借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又未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刘平的合理损失应先由陈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再根据责任划分确定小俊父母应赔偿的数额。本案中,刘平的合理损失为324927.65元,先由陈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万元后,根据责任划分,剩余204927.65元由小俊的父母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61478.3元。因刘平与小俊的父母协商一次性赔偿4万元后不再追究其赔偿责任,是刘平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小俊的父母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五华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车主陈文赔偿刘平损失12万元,梅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徐冰琪 李仁泰)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车一族”经常面临借车的问题,而随意借车容易“摊上大事”。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外借时,需认真审查借车人的驾驶资格、所持有的驾驶证是否合法有效,明确借车人有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等行为,清楚了解借车用途。同时,车主借车前还需要认真检查车况,确保车辆安全无故障。

最重要的一点,还要为车辆购买交强险。万一借车后出了交通事故,交强险不仅能使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还能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
0评 我来评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