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今天是第九个“全国交通安全日”
主题为“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
让我们通过两个案例,聊聊开车这件事。
01
投保了交强险就万事大吉了?错,该赔还得赔!
“你看看我被撞成什么样了?”童某将打着绷带的手在被告小胡面前抬起。
“我车投保了,保险公司会赔的。”胡某漫不经心地回答。
“你虽然投保了交强险,但事故发生时,你的驾驶证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十二分已被交警暂扣,属于无证驾驶,我们公司是帮你垫付,不是赔偿。”保险公司据理力争,三方在法庭上争论不休。
这是怎么回事?原来,2017年3月,胡某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违法行为,驾驶证被交警暂扣。可胡某未按规定去交警队处理违章,仍驾驶车辆上路。2018年7月,胡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童某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童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童某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胡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童某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胡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的驾驶证于2017年3月被交警暂扣,至案发时已超过一个记分周期,根据浙高法(2019)151号《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之规定,可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当事人损失,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可向侵权人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原告童某经济损失12万元。
02
修车后别忘记做这件事,否则有可能过不了年审!
小江是湖南人,毕业后在杭州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因公司开展业务需要,小江经常在湖南与杭州两地之间跑。2014年春节前,小江驾车行驶到沪昆高速衢州西收费站附近时,被后面的一辆车子追尾,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

后经联系保险公司,车辆被就近送到衢州一家4S店维修。考虑车身经过剧烈碰撞之后严重变形,小江要求侵权方和保险公司为其更换一套新的车壳,对方斟酌再三后同意,4S店按照要求为小江更换了一套新车壳。车辆维修完毕后,维修费用共计60000元,保险公司承担52000元,侵权方承担8000元。大家此后都平安无事。
到了2019年的时候,因车辆6年免检期已满,需要上线进行年审,小江突然被告知因车架号与原车登记的车架号不符,故不予审验。小江这才知道当年修车的事情“烂尾”了,于是多次找4S店磋商解决问题,4S店同意为其补办相关材料,但小江认为,4S店的修理行为构成了欺诈,应赔偿车身价三倍的损失,同时还应当赔偿其在此期间的保险费、拖车费、误工费、律师费等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4S店提供的车架是有合格证的,在维修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故原告要求三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原告能够证明的其他合理损失,则应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本案中,根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规定,机动车修理企业承修更换发动机或车身等项目的,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变更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然而,从双方的行为来看,4S店在维修前没有查验相关审批证明即为客户更换车壳,而小江在明知车壳已更换的情况下,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内没有申请变更登记,双方都有明显过错。最后,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合理损失的一半,由4S店赔偿小江1100元。
2020那些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
开心出门,安全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