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2岁的邬某,酒后搭乘同事的车回家,发生事故后同事逃离现场,为了避免造成交通拥堵,明知自己喝酒的邬某将车挪到马路边,因此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罪行轻微危害性小,被免予刑事处罚。
去年5月10日晚上10点多,邬某与同事在洛江区一家大排档饮酒吃饭,随后搭乘同事翟某的轿车回家。轿车行驶在洛江区万安街道一十字路口时,与杜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翟某与杜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弃车离开现场。此时,因轿车停在马路中央,邬某担心会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造成拥堵,就将轿车移至事故路段的路边,距离为10米左右。警方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邬某交代了酒后驾车的事实。
洛江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邬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邬某在公安机关为处理交通事故对他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邬某因所搭乘的车辆发生事故而司机离开现场,在协商处理之时,为防止交通阻塞,酒后将肇事车辆移至事故路段的路边,行驶距离较短,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
近日,法院对邬某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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