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车一族,难免会遇到亲戚朋友开口借车的事儿。碍于情面,许多人在反复纠结后还是会把车钥匙交到亲友手中。但看完记者的调查采访,相信许多人会更加坚定地对亲友借车说“不”。因为,即使借出去的车辆不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出借人也有可能被吊销驾驶证且两年不得重新申领。如果是跑大车为生的司机,借车的代价则有可能是丢掉饭碗。
两起无证驾驶案的警示
事情先从近期发生在银川和盐池的两起无证驾驶案说起。
3月1日,自治区公安厅高速交警支队十二大队民警在平吉堡收费站口查处违法车辆时,现场查处一起看似普通的无证驾驶案。内蒙古乌海市男子孙某2011年因吸毒被吊销驾驶证,家里的车平时都由妻子张某驾驶。案发当日,孙某搭载张某驾车经过平吉堡收费站时被交警查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孙某被给予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但是令他们夫妻二人都没有想到的是,妻子张某也被处以罚款1500元。据办案民警介绍,之所以处罚张某,是因为她作为该车实际所有人,明知丈夫孙某驾驶证已被吊销,却将车辆交给孙某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与此类似的另一件事发生在盐池。2月27日,盐池县的顾某将车交给还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侄子顾某某练手时被交警查扣。顾某某因无证驾驶被处以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叔叔顾某也被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并吊销。处罚的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刘亚平律师认为,上述两起案件虽然发生在同车的夫妻、叔侄之间,但其性质都是车辆使用权的一种让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借车行为。两起案件中,4名当事人都受到较为严厉的财产罚或人身罚,这对于借车双方都具有警示和鉴戒意义。
有关道交法第九十九条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到底说了啥?
刘亚平律师介绍,该法条共有两款。第一款列举了8种会受到财产罚的交通违法行为,第一项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第二项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行为。这两种涉及借车双方的行为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进一步规定,行为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为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依照该法条之规定,作为机动车的出借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除了会被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外,还有可能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上述两起案件中,孙某的妻子张某被罚款1500元;盐池的顾某被吊销驾照都是依据这一条法律。
三种人借车要果断说“不”
通过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我们发现,对于三种人的借车请求应当果断说“不”。未取得驾驶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无证驾驶,这比较好理解。那么,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又是怎么回事呢?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相关人员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吊销驾驶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种,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种,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种,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种,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上述7种情形中,第三、第四种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决定是否吊销驾驶证,其他情形则直接予以吊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暂扣驾驶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当亲友因上述情况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车主对其借车的请求可以明确表示拒绝。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因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两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想要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则需要满10年。对于私家车主而言,一次借车的代价或许是两年不能开车;对于跑大车的司机来说,借车的代价有可能是丢掉饭碗。
借车还要规避哪些风险?
除了上面所说的隐性风险外,还有一些常见的借车风险需要引起机动车出借人的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通过分析法条我们应该明确,当借车人有上述四种情形时,机动车出借人同样应该明确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