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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为何免赔商业三者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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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9阅读:88 编辑:zhuqingfeng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发布《广州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2014-2017)》(下简称“《白皮书》”)。根据《白皮书》,保险理赔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最主要方式,然而进入诉讼程序的保险理赔进程并不理想。有少数保险公司明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利用二审甚至再审程序拖延诉讼,迟延支付赔偿款。也有是因为投保人肇事逃逸或超载,因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免赔商业三者险。

案例1:驾驶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赔商业三者险

2015年2月6日,黄某聪驾车与胡某杰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杰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聪驾车逃离现场。交警认定黄某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聪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一审认定因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尽提示义务,故其无需承担赔偿商业三者险的责任,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只需赔偿交强险。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肇事逃逸是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就驾驶人在事发后存在逃逸行为而主张免赔商业三者险较为常见。因此,公众在投保时应留意保险合同中相关免责条款的约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依法处理,不要逃逸,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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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车辆超载致一人死亡,商业三者险享10%免赔率

2013年10月29日,潘某祥驾驶摩托车与刘某根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潘某祥受伤后死亡的事故,事发时刘某根驾驶的货车超载率达148%。保险公司在一审中主张被保险车辆存在超载情形,其在商业三者险中可享有10%的免赔率。一审认为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签订保险合同时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故未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

二审查明,保险公司在一审提交的商业三者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车辆超载可享有10%的免赔率,该条款是以区别于其他条款内容的黑色字体标注,其还提交了投保单,在投保单中有关保险公司已对相关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特别声明”处有“刘某根”的签名,证实已履行提示义务。二审遂改判支持了保险公司关于在商业三者险中可免赔10%的上诉主张。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商业三者险合同中通常约定,被保险车辆超载的,保险人可享有一定比例的免赔率,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依法只需履行提示义务即可。该案提示公众超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且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会主张超载免赔,应严格遵章守法,避免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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