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哈尔滨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从2016年起,每年逐步提高各级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共机构购买公务用车以及公交客车、环卫车辆等的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到2017年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不低于30%。
根据该政策,对在哈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和具有哈市户籍的居民,在哈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将车籍落户本市的,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补贴标准,对纯电动汽车按1:1、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1:0.8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国家和地方配套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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