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先生驾驶出租车载客驶入某高校,6分钟后离开,被收费管理员索要1元停车费。认为收费无据,龙先生较上了劲,干脆把车“扔在”校门口,为此,他向停车公司索赔6350元误工费。昨天,海淀法院判决龙先生败诉。
因1元停车费,龙先生和管理员发生争执,最终管理员收取0.5元后抬杆放行。龙先生驾车驶离后,因对管理员态度存有异议,把车停放在校门口岗亭附近,并把车钥匙留置在收费岗亭。管理员想把钥匙返还给龙先生,但其拒绝接收,直接离开现场。次日,龙先生再次前来索要发票,因管理员未提供发票,双方再次产生纷争,龙先生报警。民警进行调解,并告知龙先生驶离车辆,但龙先生仍置之不理。后警方通知车辆所在单位,由该公司派员开走车辆。
龙先生认为,停车管理公司要求其交纳1元停车费没有依据,要求停车管理公司出具1元停车费发票、赔偿误工费等经济损失6350元。
停车管理公司称,在管理员抬杆放行后,所谓的停车费纠纷已经结束,龙先生产生损失是其自行造成。公司可以出具收费收据,但不同意支付其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涉诉岗亭处电脑监拍自动收费系统为每15分钟收费标准为1.25元。因此,停车管理公司收费行为并无不当,龙先生应按照规定交费。发生争议后,龙先生自行将车钥匙交至岗亭,并留置车辆,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龙先生自行承担。据此,法院驳回了龙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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