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人都马上了自己的汽车,在方便自己生活的同时也为自己增添了一些烦恼。开车的朋友对自己的爱车总有个维修保养之类护理,这就免不了要和4S店打交道,因为我们买车、修车、保养车都需要到4s店里进行。而4s店不成文的霸王条款,最后总是导致赚钱的总是4s店,而受伤的总是我们消费者。虽然监管部门已经发文,三令五申的进行限制但是依旧无法有效制止4S店的行为,4s店总会找到漏洞,来想出各种霸王条款强加给车主。下面来给大家系数一下4s店内的各种潜规则,让大家在与4s店的接触中尽量避免被坑!

首先,来了解下所谓霸王条款,总的来说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或者是店堂告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其一就是车子好卖,供不应求,另一方面就是仅靠卖辆车,4S店其实提成很少,利润很低。车主在买车的时候基本都是会遇到一些霸王条款,主要集中在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

所谓的霸王条款是形式多种多样,防不胜防。下面主要介绍几种常见情况:
1)合同生效后,除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退车要求。但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出现一方迟延履行等法定解除情形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除了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外,如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消费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2)买方要求以车辆贷款方式付款的,在卖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买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向卖方支付定金×元,调查费不予退还。而根据银监发〔2012〕3号文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 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故经营者收取或代为收取“调查费”于法无据,指定贷款则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
3)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的财产损失,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商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是,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商要求赔偿。

4)乙方对生产厂家出厂车辆私自进行改装或加装附件,在使用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以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和生产厂家无关,且车辆质量保证期自私自改装或加装附件之日自动终止。而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该条将“加装附件”也作为经营者免除三包责任的事由,有加重消费者责任之嫌。

5)按揭购买车辆,合同已签订,如改为全款,按揭费用照样收取。(如买方按揭手续未审批通过,则自动转为全款购车,车价另议) ,而该条对按揭费用的范围约定不明确。从下文“按揭手续未审批通过即自动转为全款购车”的规定来看,显然不是指真正意义上的“按揭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以上是常见的所谓霸王条款的形式,车主在购车的时候一定要权衡利弊,在做是否购买车的决定,以上所列希望对各位车主有所帮助,但要明确的是很多内容是隐式的,需要车主们加以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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