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8日,一辆川A牌照的玛莎拉蒂到达州南外一洗车场,刚一进入停车区就被附近一栋高楼抛下的水瓶砸中,造成前挡风玻璃碎裂,所幸没有人员受伤。据了解,该车维修费用需要上万元。
据附近群众介绍,水瓶是从洲河湾小区14栋仍下来的,具体是谁不得而知。洗车场的工作人员也表示,楼上时常有高空异物坠下的情况发生,他们也多次跟物管公司提出过,但情况始终没有得到改善。
据悉,由于该车需要到成都4S店修复,光是维修的费用都需要上万元。目前,车主表示如果找到不扔水瓶的业主,他或将起诉整栋楼的住户。
法律对高空抛物致物件损害的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即,如果一人在楼顶抛东西致人受伤或物件损害,可能导致全体住户担责。
严格来讲,建筑物高空坠落致人损害的应该在确定具体侵权人后,由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赔偿。但现实情况中,城市的建筑,尤其是高层小区,发生抛掷或坠落物体时,往往很难迅速找到实施行为的侵权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提到的“补偿”与“赔偿”意义有所不同,补偿并非以过错为基础,属于法律公平意义上的措施。另外,在本件案例中,如果物业公司和停车场管理部门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特别是安全防范责任,也应该对该事件承担一定的责任。
从现实意义上讲,这样的法律看似没有道理,但实际上是对所有人的最大保护,是没有最好选择下的次优选择。
高空抛物邻里“连坐”有违法律公平原则
本件案例中,作为受到损害的车主,起诉整栋楼的住户是他的权利,无可厚非。但是类似案件实际凸显了不可抗力在司法判例中的客观影响,而从目前的一些判例来看,法院一般判处整栋楼的用户在无法证明自身无责的情况下分担损失,这还是一种连坐思路的体现,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
因为,法律上的责任,要么来自法定责任,要么来自行为人的过错,仅就过错这个方面而言,无过错则无责任,是一个基本概念。但是一个人的过错只能由司法机关通过证据证明,从现实角度而言,自证无过错是很难做到的,因为证据是客观的,而没有客观发生的行为,就没有客观的证据留存,只有客观存在的东西才能够被证明,而不存在的就无法被证明,民法上的举证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身无过错,这和刑法上的自证无罪逻辑上是一样的,其基础都是先假定对方有过错或者说有罪推定,违背了客观规律,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在类似案件中有两个最基本的客观事实:一、意外风险客观存在;二、司法机关还原事实的能力有限。这二者的本质都是一种不可抗力,学法律的人都知道这样一句话“法律上的事实本身并不存在,存在的只是足以被证据证明的事实”,当我们由于自身的能力限制无法还原真相,要求无责的人自证无责,实际上是一种甩锅的行为,以司法机关的能力和资源都无法查清事实,让当事人自证,显然是勉为其难,而让无过错的人承担责任,只会导致群众对法律丧失信心,失去信任。
不可抗力客观存在是一个常识,比如人的生死,就是由不可抗力决定的,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损害,不管有多么不满,都是无法归责的。就好比,走在路上被别人扔的香蕉皮滑了一跤,是不应该让路过的人一起赔偿呢?在无法准确归责的情况下将责任范围扩大化,就成了“连坐“。
要规避这种意外风险,在现代商业社会环境下,其实一般都是通过购买意外保险来解决,对于本件案例的车主而言,需要加强风险意识,而追究实际侵权人的责任,目前还无法实现,只能期待科技进步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能力来解决,现实社会并不是一种完美状态,我们当然要谴责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能够查清,一定要从严处分,但是目前我们能够做到的,也只有严格约束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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