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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高速发展 须直面废旧动力电池回收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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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五 来源:盖世汽车 时间:2016-01-25 00:01

新能源汽车高速发展.jpg

据相关行业预估,201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电池累计报废量将约达到2—4万吨;2020年,仅锂电池累计报废量就将达到12—17万吨。众所周知,电池属于严重污染类废旧物品,对环境来说存在一定的威胁。

所以对废旧电池的处理利用刻不容缓,但是,目前国内的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机制不完善,对于电池回收处理利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新能源电动汽车的狂飙猛进的发展,废旧电池的问题会越来越凸显。

废旧动力电池政策呼之欲出

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版)》征求意见:

一,回收责任主体

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将承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体系之外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梯级利用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二,具有回收资格企业

有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动汽车售后服务商;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池销售商或从事动力蓄电池换电(或租赁)的运营商;梯级利用企业或其指定(或授权)机构;具备动力蓄电池回收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要求的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

三,动力电池设计和生产技术要求

1在设计层面,动力电池要强调绿色设计,讲求无毒无害。应遵循动力蓄电池易拆卸原则,确保动力蓄电池能从整车上安全、环保的拆卸,并尽量使用再生材料。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强调,国家鼓励动力蓄电池结构设计标准化问题,意在通过动力蓄电池通用性提高梯级再利用。

2在拆卸层面,征求意见稿要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再销售其车辆时提供蓄电池拆卸技术信息,而作为电池生产方需要提供拆解技术信息。

3与此同时,国家层面将推动建立统一的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制度。电池生产企业应对其所有动力蓄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建立追溯系统追踪动力蓄电池流向,并与电池产品及整车具有唯一对应性。

今年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开征求意见中:

一,严格的环境要求

禁止建设区域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等。

拟要求已在禁止建设区域投产运营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要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作者: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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