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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入法前尚需过四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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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包英男 来源:法治周末 时间:2016-03-16 00:03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国外在这个问题上,已经有很多探索: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正在从美国联邦政府层面,引导制定适应自动驾驶的相关法律法规;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下属的相关工作组,正在研究如何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使得自动驾驶可以合法上路;日本也提出,要在2020年之前实现自动驾驶汽车方面的立法,而且还将自动驾驶作为今年9月七国集团交通部长会议的议题,预计会在年内汇总出法规草案。

那么,自动驾驶与无人驾驶技术上存在的差异性,是否也应当在相关立法中得到体现呢?

翁岳暄从法律的角度上,对自动驾驶和无人驾驶的差异进行了解释:“自动驾驶属于共同控制模式,人与机器同时共享车辆驾驶控制权限;而无人驾驶则属于授权控制,车辆的驾驶控制权限被人移转给了机器,由机器依照自身的决策判断来执行任务。”

翁岳暄指出,自动驾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单纯,主要是集中于如何确保系统安全性方面,目前有两种方案:一种是由政府通过行政规章的制定,建立 一套安全监管框架,来确保自动驾驶系统在设计、生产、制造系统的过程中接受公权力的监督,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让自动驾驶的产品风险在出厂时就预先被 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而另一种方案,则是政府不介入自动驾驶系统生产制造过程,一旦事故发生,原告可以依循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相关规定,来主张自己的 权利。

孙柏原也认为,在自动驾驶的情况下,核心问题在于具备怎样功能、符合哪些要求的自动驾驶汽车可以上路,这需要制定相关的标准,由于驾驶员依然能够对车辆进行控制,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然适用于自动驾驶的情况。

而对于无人驾驶系统,翁岳暄表示,除了相关安全标准尚未出台、系统风险难以估算之外,更大的问题在于,无人驾驶挑战既往以人类为决策主体为前提的行车交通,同时也会对现存事故责任分配体系造成变革性的冲击,未来可能会发展出一套新的事故责任分配体系。

今年2月4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作出将谷歌无人驾驶系统视为“司机”的决定,这种做法在翁岳暄看来,是基于监管上方便的现实考量。

对此,钱文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国内当前对无人驾驶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空白,原本交通运输、机动车驾驶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无人驾驶的情况都不适用,会造成赔偿、诉讼等方面的问题。

钱文颖认为,未来在法律中,应当针对无人驾驶的情况进行一系列调整:“首先,关于无人驾驶情况下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事故后的法律责任,未来应 当进行规定;其次,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应当加入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相关登记、检验的法律细则,并细化关于无人驾驶车辆的安全速度、距离、载客、装载量、停 让等细则规定。”

但具体到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应当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和分配的问题,多位专家都表示,过于细节的讨论还为时尚早。

“由于无人驾驶完全是由操作系统控制车辆行驶,因而需要考虑,车辆、乘坐人员、操作系统在事故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而才能明确究竟由谁对事故责任 负责。”孙柏原表示,这需要大量实验,模拟无人驾驶可能产生的各种情况,才能通过不断积累经验进行判断。否则,即便在没有现实依据的情况下制定法律法规, 将来也难以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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