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交通参与者中
往往属于“弱势群体”
在涉及到行人的交通事故里
往往是其他交通参与者
负主要或者次要责任
然而近日
广东中山市第一法院
依法以交通肇事罪
判处一位行人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通过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左右
在中山火炬开发区
中山六路的人行横道线上
一名女子正闯红灯过马路
这时一辆摩托车向前行驶
撞倒了这名女子
摩托车司机和乘客也滑倒在地

从另一个角度的监控录像看到
这名女子在闯红灯时
竟然是一直在看手机

当她看到摩托车驶来时
竟然试图加速躲过
但最终还是导致了事故发生
事故造成摩托车乘客张某受伤

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而肇事行人胡某
也受伤并被送院救治

(行人胡某 图片来源:法院)
案件公开审理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文凯: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的交通肇事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横过马路,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直使用手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
经审理,行人胡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
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胡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告人胡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再看另外一起北京法院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孙某骑自行车行经海淀区一个路口,交通指示灯由黄转红,赶时间的孙某未多加注意即向前骑行,被右侧驶来的小轿车当场撞至重伤,医治无效死亡。而他本来是要为罹患急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的母亲进行骨髓移植。不久,因未能再找到合适的骨髓配型,孙母离开人世。最终,法院认定孙某驾驶自行车违反交通灯指示骑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判决其自担70%的民事责任。
一起事故,两条生命,其起源仅仅是因为赶时间而无视红绿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如何让简单的交通规则融入到人们日常的交通出行习惯中,是一道需要所有人思考的问题。
经办案检察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北京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普法: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不管是步行还是骑车过马路
最好遵守交通规则,以免悲剧的发生
(文章来源:北京汉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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